如果说淫秽物品会挑动成年人的性欲,这为什么一定是一种剥削?一定会引诱犯罪吗?如果说我们看完后感觉到被冒犯,这种冒犯到底是我自己个人真正的感受,还是被社会规训、教化后的感受呢?我觉得这些都是可以重新更往前思考一步的问题,而不仅仅是讨论司法解释里罪量的修订。

现在,我觉得人应当拥有性幻想、性写作的自由,性本身没有害处,涉性的写作和与性相关的幻想也是如此。接触到含有色情乃至淫秽内容的小说,一个人的评价可能是“没有意思”,他的反应可能是“捏着鼻子”,但这些内容不会败坏人的心灵。更需要的是做好外部的分级,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系统工作。我们应该考虑,在一个更加法治和多元价值的社会里,对于少数群体的癖好的容忍度是不是应该更高而不是更低呢?

我们对淫秽物品的定义30多年一直没变。但这30多年,社会财富增长、婚姻家庭观变化,女性权利的讨论也在变多。这次海棠案相比七年前的天一案,有了更多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讨论,我觉得这也许是一个机会,能够让淫秽物品的定义得到更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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