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杨有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、贪污罪、行贿罪、挪用公款罪、滥用职权罪、洗钱罪,均应依法惩处,并予数罪并罚。杨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特别恶劣,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,罪行极其严重,依法应当判处死刑。虽然杨有林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经查证属实,具有立功表现,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据悉,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8日、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。庭审中,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,被告人杨有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,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,杨有林进行了最后陈述,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。人大代表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。